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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实践成果绩效奖励办法(修订)
作者:政治学院   发布时间:2015-05-12   点击数: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促进科研实践成果和作品的产出,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高水平、高质量、高规格的实践成果,依据《关于积极推行目标责任与岗位管理的实施意见》(西文理院字200796号)文件中《院内绩效奖励津贴分配暂行办法》(附件4)关于“实践成果绩效奖励津贴”的实际运行情况,按照效率优先、多劳多得的原则,适当扩大实践成果奖励范围和提高奖励津贴标准,现对文件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第二条 获奖类成果奖励范围及津贴标准 1. 荣获中国新闻奖、长江韬奋奖、茅盾文学奖者,奖励30000元;获鲁迅文学奖、冯牧文学奖、儿童文学奖者,奖励10000元。 2. 荣获国家级综合性美术作品展一等奖,奖励20000元;荣获二等奖,奖励10000元;荣获优秀奖,奖励3000元。 3.荣获音乐比赛(金钟奖、文华奖、飞天奖)、舞蹈比赛(荷花奖、文华奖、群星奖)一等奖,奖励20000元;荣获二等奖,奖励10000元;荣获优秀奖,奖励3000元。 4. 荣获国家有关部委主办的国家级专业比赛一等奖者,奖励10000元;获得二等奖者、或省政府主办的专业比赛一等奖者,奖励5000元;获得三等奖者、或省政府主办的专业比赛二等奖者,奖励3000元。 5. 荣获国家有关部委主办的国家级专题(如纪念xxx展等)一等奖者,奖励3000b。 第三条各类科研实践作品奖励范围及津贴标准 1. 工具书类: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我院教师担任主编的工具书,奖励5000元/部。省级出版社出版,奖励2000元/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合著工具书,参加撰写者每万字奖励2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合著工具书,参加撰写者每万字奖励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2. 教材类: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b我院教师担任主编奖励5000元/部,担任副主编3000元/部,参编1000元/部;省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我院教师为主编奖励3000元/部,担任副主编1500元/部,参编800元/部。 3. 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合作编著各类专业书籍,我院教师担任第一作者,奖励5000元/部。省级出版社出版,奖励3000元/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参加撰写者每万字奖励2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省级出版社出版,参加撰写者每万字奖励15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4. 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我院教师独作,长篇小说奖励5000元/部;中篇小说(含报告文学)3000元/部;短篇小说1000元/部;散文集2000元/集;诗歌1000元/集。省级出版社出版,长篇小说奖励2000元/部;中篇小说1500元/部;短篇小说500元/部;散文800元/集;诗歌500元/集。 5. 在中央电视台或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首播,我院教师作为独立编剧、导演、作曲的影视节目或采编的作品,奖励10000元。在省电视台或省人民广播电台首播,同上述方式的作品,奖励5000元。 6. 在中国大歌剧院、北京音乐厅、上海大歌剧院、上海音乐厅、贺绿汀音乐厅举办个人演唱会、演奏会或舞蹈专场会。奖励30000元。在我省或我市电视台举办个人作品演唱会、演奏会或舞蹈专场,奖励5000元。由省市级音协或文化局主办、音乐专业教师举办规范性的独唱(奏)音乐会一次,奖励2000元。 7. 教师作为影视主创作品前三人,作品播出,属国家媒体级别的,奖励2000元;属省级媒体的,奖励1000元。公开出版一部音乐中型作品(独立或第一作者,以下同),奖励1000元;发表创作歌曲一首,奖励300元。 8. 在中国美术馆、中国画研究院等国家级画院举办个人书画展,奖励5000元。美术作品(独作或第一作者)入选由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性综合美展,奖励2000元;入选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单项美展,奖励1000元。美术作品被中国美术馆、国家博物馆、人民大会堂、毛主席纪念堂等著名场馆收藏(非商业行为),在提供证明材料后,奖励1000元。美术作品在行业参展(有参展证明),奖励200元(总数不超过1000元)。 9. 设计作品入选国家级展览(由中国工业设计家协会或中国建筑工业设计家协会主办),奖励500元。 10.一件作品被核心刊物刊用(每期每人最多只计一幅作品,以下同)后,奖励300元;一件作品被一般刊物刊用后,奖励200元。 第四条体育竞赛类奖励范围及津贴标准 指导学生或代表队在各类体育比赛(竞赛)中的奖励办法按照《西安文理学院关于加强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西文理2006116号)执行。 第五条指导学生获竞赛奖励范围及津贴标准 1. 荣获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一等奖,奖励教练组10000元;获竞赛二等奖,奖励教练组5000元;获竞赛三等奖,奖励教练组3000元。2. 荣获省级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一等奖,奖励教练组3000元;获竞赛二等奖,奖励教练组2000元;获竞赛三等奖,奖励教练组1000元。 3. 入围中央电视台全国英文讲演大赛最后决赛,入围全国大学生辩论赛最后决赛,入围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最后决赛,奖励教练组3000元。入围省级英文讲演大赛最后决赛;入围省级大学生辩论赛最后决赛;入围省级大学生创业大赛最后决赛,奖励教练组2000元。 第六条实践成果奖励的产生及发放 1. 实践成果奖励的产生及发放针对第一署名单位为“西安文理学院”,针对我院为第一作者的专业技术人员。奖励津贴均为“一次性奖励”。 2. 实践成果的申报奖励时限,指从本文正式执行后产出的实践性成果,即从2008年元月以后出产成果,如不能在本年度申报,依据情况可在下一年度申报。 3. 凡符合实践成果绩效奖励的范围,每年11月最后一周,由第一责任人持有关资料(获奖证书、有关证件)和登记表及时申报到系(院),由系(院)主管领导签字后到学院科研处申报并审定。 4. 同一成果按照获奖最高档次奖励;获低一级奖励后次年获高一级奖励者,只补发两级奖励的差额部分。 5. 科研处负责对实践成果的各类教材、工具书和文学、美术、音乐获奖等作品进行统计和审核;教务处负责对体育获奖、参赛进行统计和审核。两处分别拟定奖励名单,经主管院长批准,院长办公会审定,计财处核发。 6. 各类成果的出产者,有责任保留好各自的成果原件,有义务提供有关学术资料背景,并接受有关权威学术机构和部门的咨询和认定,将不接受对成果复印件和有关说明的奖励确认。 7. 我院将每年定期举行科研和实践成果表彰奖励大会,集中表彰在科研实践业绩中做出较大贡献的有功人员和科研团队。 8. 本规定从2008年元月1日执行,未尽事宜,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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