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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文理校发〔2012〕84号-西安文理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政治学院   发布时间:2015-05-13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西安文理学院“十二五”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的精神,强化科研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促进我校科研创新和服务社会能力的提升,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科研项目管理的规定以及《西安文理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工作的若干意见》(西文理校发〔2012〕8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科研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西安文理学院”名义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校级重点扶持项目三种类型。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立项下达的项目(含政府资助和自筹项目以及二级以上的子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相关企、事业单位和非隶属关系的政府部门以及学(协)会组织委托我校教师承担、研究、开发的各类项目;校级重点扶持项目是指根据学校相关重点工作而设立的专项项目。 第四条 科研项目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学校科技处负责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项目指南征集与发布、项目申报与评审(推荐)、材料形审与报送、项目立项与合同签订、中期检查与结题验收、成果鉴定与转化推广、成果奖励和经费审核等工作;各学院及科研机构负责本单位科研工作的组织和具体实施工作,包括科研团队的组建、项目的遴选推荐、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以及成果推广等基础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纵向项目和校级重点扶持项目由学校科技处统一发布项目指南和项目申报工作安排及要求。各学院和科研机构负责动员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按要求积极申报。 横向项目由教师个人或二级单位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学(协)会组织签订项目委托合同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学校科技处办理立项手续。 第六条 纵向项目申报程序: 1. 各学院和科研机构根据学校科技处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工作安排,负责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项目申报动员和组织工作。对于项目申报指南中的重大项目,学校科技处可直接指定首席专家(主持人)进行组团申报。 2. 项目申请人按项目申报要求认真填写申报材料,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对项目申请书进行评议,并填写推荐意见,指定专人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科技处。 3. 学校科技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学术论证和申报预答辩。对于限报类项目实行项目推荐申报制度,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4. 学校科技处负责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经学校审核同意的个人申报材料,并积极跟踪项目评审工作。项目评审结果公示后,及时通知项目主持人启动项目研发工作,并做好项目合同书的签订及资助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申报程序: 1. 我校教师或单位自行联系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学(协)会组织,接受委托开展有关项目的研究和开发等工作,需签订《项目合同书》(一式四份)。经学校联系的重大横向课题,由学校科技处直接指定“项目主持人”,并协助其跨专业、跨单位组建研发团队,《项目合同书》由学校科技处负责与合作方签订。 2. 各二级单位负责对《项目合同书》的技术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对《项目合同书》进行形式初审后,统一报学校科技处。 3. 科技处负责对各单位上报的《项目合同书》进行复审,并签署学校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待项目经费到帐后,办理立项手续,同时将《项目合同书》留存并归档。 第八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主持人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的要求,认真填写《项目任务书》以及《**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预算)书》,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我校教师与校外单位联合申报项目获准立项时,属于我校教师主持的项目须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合同)书》,并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经费使用及知识产权归属等;属于我校教师参与的项目,由项目参与人持有关材料及到账经费单报学校科技处备案。 第三章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是项目研发及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申报、团队组织、工作协调、经费使用以及成果报告等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项目研发工作。项目主持人一般不得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由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科技处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所有科研项目均须与学校或有关部门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明确项目完成期限、任务要求和经费(含学校配套经费)使用计划。项目主持人应按合同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确保项目研发质量。《项目(任务)合同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其内容不得随意更改,由于客观原因确需变动的事项(包括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应按有关规定经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和年度总结报告制度。学校科技处负责全校所有在研项目中期检查及年度总结报告的工作安排、汇总以及总结分析工作;各学院和科研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本单位相关项目中期检查、年度总结等工作,对本单位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的中期及年度检查结果分类进行全面统计,撰写本单位科研项目中期(年度)检查(总结)工作报告,报学校科技处汇总。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实行配套资助和控制资助限额制度。纵向资助科研项目按照到账经费1:x配套资助科研经费,其中:省部级及其以上项目x=1.5,地市厅局级项目x=1,配套限额分别控制在国家级项目30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20万元)、省部级项目15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10万元)、地市厅局级项目8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5万元)以内。纵向自筹科研项目分别按照国家级项目4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2万元)、省部级项目2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1万元)、地市厅局级项目0.8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0.5万元)标准资助科研经费。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到账经费的5%配套资助科研经费;校级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标准按项目评审结果确定。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学校科技处负责全校科研档案管理工作,各学院及科研机构负责建立本单位教师科研档案,并对本单位教师的科研工作和科研信息进行规范管理,分级分类统计本单位历年的科研项目及成果,逐步凝练和打造本单位的科研特色和学科优势。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实行经费预算管理制度。各级各类项目立项后,项目主持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学校科技处填写《**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预算)书》(一式三份,学校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和项目主持人各执一份),明确科研项目经费(含学校配套)的使用范围及额度标准,并领取《****项目经费使用记录本》。项目在研期间的经费使用均应按预算计划执行,一般不得变更经费使用范围和调整开支额度。如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应由项目主持人向学校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变动手续,经论证同意后方可变更。学校计划财务处在科研经费报销时,严格执行《**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预算)书》的开支范围和支出额度。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实行购置设备、资产管理制度。凡使用科研经费购买的各类物品(仪器仪表、大型材料、办公设备、大件物品、图书资料等)均为学校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入库手续,课题在研期间主持人及项目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课题结题后所有资产不得私自转让或销售,经所在单位验收完好后归本单位使用。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实行按期结题制度。各级各类项目的主持人应负责本项目按计划(合同)要求按时完成,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有关结题手续。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要求,结题可以采取提交结题报告、验收或鉴定等形式。项目研发确需延期或终止的,项目主持人应提供书面说明材料,阐述事由及原因,报经有关方面同意后方可延期或终止,并视情节停止或追回资助经费。 第四章项目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实行成果鉴定制度。凡我校教师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均须经过专家论证会的鉴定,项目成果归项目主管单位、学校及研究者个人共同所有,经鉴定的成果由学校分类编辑成册,并择优推荐申报校级科研成果奖和各级政府科研成果奖,协助主持人推进科研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 凡我校教师获准立项的各级各类项目和项目研发成果,均按照《西安文理学院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核算其所在单位和个人年度科研工作量,并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绩效工资分配和个人职务(称)晋升、各项评优的重要指标内容。对于符合《西安文理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科研项目和成果,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文理学院科研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在本办法执行期间,国家政策若有变化,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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