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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政治学院   发布时间:2015-05-04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西安文理学院“十二五”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精神,提升科研创新能力,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西安文理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工作的若干意见》(西文理校发〔2012〕83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来源包括: 1.纵向科研经费:列入国家、部委和省市政府及部门的科研计划项目,并由项目管理部门下拨的项目研发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由课题委托方按合同拨付的项目研发经费。 3. 学校划拨的科研经费:学校按照有关政策给予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学校设立的青年教师科技创新基金(科研启动金)、大学生科研创新基金、国家专利资助基金、学术交流专项基金以及产学研合作办学基地建设经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校级重点项目研究经费等。 4.其他科研经费:其他科研基金资助经费和科研赞助费等。 第三条 科研经费管理遵循“分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我校人员获取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规范、合理使用。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配套资助制度。 1. 凡我校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按照项目到账经费给予1:1.5的配套资助。配套资助经费控制额为:国家级项目为30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为20万元);省部级项目为15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为10万元)。 2. 凡我校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地市厅局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按照项目到账经费给予1:1的配套资助,配套资助经费控制额为8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为5万元)。 3. 凡我校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各级政府及部门自筹经费项目,学校按照项目级别给予相应经费资助。其中国家级项目资助4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为2万元),省部级项目资助2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为1万元),地市级项目资助0.8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为0.5万元)。 4. 凡我校专业技术人员获得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学校按照项目到账经费给予5%的经费资助。 5. 各类配套经费均按当年到账经费比例配套划拨。 第五条 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和各学院以及科研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做好各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 1.科技处负责全校各类科研经费的计划审核、批准和监管,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计划,结合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项评审等工作,监督项目主持人按照项目经费预算计划合理使用经费。 2. 计划财务处负责按照有关财经法规以及经科技处审核同意的《**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预算)书》所列出的经费使用范围及额度,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财务审批、会计核算以及经费报销等工作,并依据经费开支明细,在科研项目结项时,出具该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决算报告。 3. 项目主持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使用预算计划,填写《**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预算)书》(一式三份,学校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和项目主持人各执一份),并按规定负责经费使用的审核工作,确保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 4. 各学院及科研机构负责本部门人员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登记、入库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学校划拨的科研项目管理费进行合理使用(主要用于奖励科研工作先进个人或科研工作活动经费)。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实行提取管理费制度。凡我校人员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在项目经费到帐后,按到账经费额提取5%作为科研管理费,其中4%留学校(主要用于学校科研各项活动经费支出),1%留项目所在单位。 第七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预算)书》中预算的具体项目执行。内容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以及图书购置等费用。 2.实验材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等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费等。 3.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软件等。 4.打印费、版面费、数据采集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材料的印刷、打印等费用以及项目组成员论文发表、专著出版的版面费、审稿费等费用。 5.小型会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举行的小型“专家研讨会”、“项目论证会”等会议费用。 6.咨询、劳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课题调研及科研成果的论证、鉴定、结题验收、专家咨询等所支出的评审费、报告费以及付给参加项目研究的课题组以外人员支付的劳务费用等。 7.通讯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必要的通讯费。 8.专利申请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申请国家专利所必需的费用(不含专利维持费)。 9.差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开展学术交流和调研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等,差旅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其它费用:以上未包含的但在经费预算之内的费用(含业务招待费——纵向项目按预算标准执行,横向项目不超过10%)。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程序及要求: 1. 个人应及时将符合规定的所有票据(票据有效期为一年)分类整理粘贴并填写费用报销单,经项目主持人签字后,持《****项目经费使用记录本》,到学校计划财务处办理票据审核及报销或转账手续。 2.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时,须在《**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预算)书》中有明确预算,并符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确因实验急需的仪器设备需要购置时,应按照特事特办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 项目实施中发生的第三方协作费、加工费、测试费,且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需提供签订的相关任务委托协议,并报科技处审批。 4. 教师因课题研发需要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需报科技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我校教师与校外单位合作的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不予转拨,项目组成员(校外)可持相关发票经项目主持人签字后,按相关程序办理报销手续。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转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技处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合同书(协议书)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证,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经费转拨手续。转拨款项不得超过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的40%。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应加强预算执行力度,按照预算在项目研发期间有效使用经费,努力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科研项目结项后,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六个月内办理完项目经费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加强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科研经费安全合理使用。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不法行为。对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将追究项目主持人和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西安文理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在本办法执行期间,国家政策若有变化,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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