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训法规文件汇编
作者:政治学院 发布时间:2014-09-02 点击数:
西安文理学院人民武装部 编印
2014年5月
目 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摘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 摘录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摘录)
4.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军训实行“三统一”的通知(1996年)
5.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2001年)
6.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2006年修订)
7.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2007年)
8.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军区司令部、陕西省军区政治部
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7年)
9.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国防教育课程建设实施办法(2010年)
10. 教育部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全面提高学生军事训练质量的通知(2013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摘录)
第四十二条 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三条 高等院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高等院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六条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 摘录 )
第四十条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军事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国防教育工作。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各事业单位都应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教育的基础。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 , 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国防教育的内容。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开展国防教育。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摘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第三条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第六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七条 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第八条 教育、民政、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条 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i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
国家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四、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军训实行“三统一”的通知
教防办19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各军训高等学校:
经与总参、总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自1996学年开始,全国军训高等学校军事训练实行“三统一”,即参训学生着统一军训服装,佩带统一标志,军训结束后颁发统一的《军事训练证书》。
实行“三统一”,是我国学生军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维护军事训练与教学严整性、统一性的有效形式和保证。对增强参训学生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加强军训工作中的管理,都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各地教育部门、学校要充分认识实行“三统一”的重要性,密切配合,抓紧工作,力争在一个军训周期内完成此项工作;教育行政部门今后要对高校落实“三统一”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各军训高校要把实施“三统一”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组织落实。
国家教委学校国防教育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元月十七日
五、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
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1985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关于对学生进行军事训练(以下简称学生军训)的有关规定,我国在部分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中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学生军训试点工作。经过军、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共同努力,学生军训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摸索出了一套符合我国国情、行之有效的学生军训办法。为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全面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学校教育和国防建设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为依据,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围绕国家人才培养的长远战略目标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组织开展学生军训工作。 学生军训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组织学生军训,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打好基础。 二、学生军训工作的规划和要求 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应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从2001年起,各地要将未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列入学生军训规划,统筹安排,逐步开展学生军训工作。 学生军训是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学校要纳入教学计划。学生军训内容包括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两个部分。军事理论采取课堂教学的形式进行,军事技能训练主要采取在校内集中组织实施或在训练基地分批轮训的形式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军事理论课教学时间为36学时,军事技能课训练时间为2-3周。学生军训的具体内容按照重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执行。暂不具备军事技能训练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要先开设军事理论课程,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5年前按要求开展学生军训。 高级中学的学生军训,今后统一纳入社会实践课程进行。学生军训内容和课时安排按照重新修订的《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执行。 三、学生军训工作机构 全国的学生军训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要继续健全已设立的国防教育(包括学生军训)工作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备学生军训工作人员,组织承办学生军训工作。军队有关学生军训工作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组织实施,总参谋部动员部和总政治部干部部、群工局具体负责,对外称“全军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军区司令部、政治部有关业务部门,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司令部、政治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组织承办学生军训日常工作,对外分别称“××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和“××省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军队各级学生军训工作办公迹直鹕柙谧懿文辈慷辈俊⒕玖畈慷辈亢褪【玖畈俊?SPAN lang=EN-US> 编配派遣军官的省军区和军队院校分别成立学生军训教研室,主要担负本区域内重点普通高等学校部分军事理论课的教学任务,协助普通高等学校对专职军事教师进行培训。学生军训教研室接受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的工作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管理。设有人民武装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枪支管理和其他兵役、动员等工作,由人民武装部负责。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指导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 四、学生军训工作的师资配备 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学生军训所需的军事教师,采取学校聘任与部队派遣军官相结合的办法解决。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工作所需的军事教师,采取聘任兼职教师的办法解决。 普通高等学校聘任军事教师的数量,由学校根据配备教师的有关规定和学生国防教育、军训任务确定。军事教师要选配政治思想好、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备军事专业素质和训练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普通高等学校专门从事军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 军队派遣军官总额为893人,编制单列,不计入军队总定额。派遣军官编制由总参谋部下达,人员由省军区和部分军队院校派出。派遣军官要具备良好的军政素质,较好的理论教学和施训能力并具备相应学历。军队院校的派遣军官,职务等级编配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与本校同类教员相同。省军区的派遣军官,一般由省军区教导大队管理。派遣军官由派出单位按照在职军官的管理办法执行,享受在职军官的同等待遇。派遣军官在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军训工作期间,由学校按本校教师的相同待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派遣军官调配、管理等相关制度,由总政治部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学生集中进行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如需要部队派战士帮助训练,由学校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军区提出计划,经审核后,报军区批准安排。 五、学生军训工作的保障 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国家财政纳入学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地方所属学校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地方政府根据学生军训工作的实际予以安排。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要将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内予以保障。学生军训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集中训练期间参训学生及派遣军官、帮训战士的伙食补助;训练器材、资料的购置;参训学生训练服装补助;学生在军训基地训练期间的水电费补助等。 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的效果,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民兵训练基地承担学生军训任务。有条件的地区,地方政府要增加经费投入,完善现有民兵训练基地等相关设施,逐步使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在基地集中进行。各省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要为学生军训工作使用训练基地提供便利条件。 学生军训工作所需枪支、弹药由各省军区在民兵武器装备中调整解决。配发给学校的军训枪支,由各省军区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具备实弹射击的条件。实弹射击用枪,由学校提出使用计划,省军区安排解决,用后由学校按规定进行擦拭保养并及时交回。实弹射击用弹,按学生军训大纲规定的弹药使用标准,由省军区按计划从民兵训练弹药中拨给。学生军训期间使用的枪支、弹药要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六、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要从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学生军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军、地有关部门、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严防发生事故。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要把学生军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统筹安排。要按照学生军训大纲的规定,保证军训内容和课时的落实;要加强军事教师队伍和军事教育学科的建设,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定期组织培训,努力提高军事课程教学质量;要不断完善军训与教学设施,改进教学手段,为学生军训创造良好的条件;要通过学生军训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促进学校全面建设。
六、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
(2006年修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国高等教育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大纲》。
一、课程性质
第一条 军事课程是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军事课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适应我国人才培养战略目标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为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保卫者服务。
二、课程目标
第二条 军事课程以国防教育为主线,以军事理论教学为重点,通过军事教学,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理论与军事技能,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观念,加强组织纪律性,促进综合素质的提高,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训练储备合格后备兵员, 和培养预备役军官打下坚实基础。
三、课程要求
第三条 军事课(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列入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学计划,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档案,学校应当按照本《大纲》组织实施军事课教学,严格考勤考核制度。
第四条 军事理论教学时数为36学时。学校在完成规定的学时外,应积极开设与军事课相关的选修课和举办讲座。在军事课教学中,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掌握好深度和广度,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确保教学质量。
第五条 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2—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得少于14天。在组织军事技能训练时,要以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为依据,严格训练,严格要求,培养学生良好的军事素质。
四、课程内容
第六条 军事理论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
军事理论课教学内容
教学目标
中
国
国
防
一、 国防概述
国防要素;国防历史;主要启示
二、国防法规
国防法规体系;公民国防权利和义务
三、国防建设
国防领导体制;国防建设成就;国防建设目标和国防政策;武装力量建设
四、国防动员
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动员;交通战备动员;国防教育
了解我国国防历史和国防建设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熟悉国防法规和国防政策的基本内容,明确我军的性质、任务和军队建设指导思想,掌握国防建设和国防动员的主要内容,增强依法建设国防的观念。
军
事
思
想
一、 军事思想概述
形成与发展;体系与内容
二、毛泽东军事思想
科学含义;主要内容;历史地位和现实意义
三、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
主要内容;地位作用
四、江泽民论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
主要内容;地位作用
五、胡锦涛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
主要内容;地位作用
了解军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过程,熟悉我国现代军事思想的主要内容、地位作用及科学含义,树立科学的战争观和方法论
国际战
略
环
境
一、 战略环境概述
基本要素;战略与战略环境
二、国际战略格局
现状和特点;发展趋势
三、我国周边安全环境
演变与现状;发展趋势;国家安全政策
了解国际战略格局的现状、特点和发展趋势,正确认识我国的周边安全环境现状和安全策略,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军
事
高
技
术
一、 军事高技术概述
概念与分类;发展趋势;对现代作战的影响
二、高技术在军事上的应用
精确制导技术;隐身伪装技术;侦察监视技术;电子对抗技术;航天技术;指挥控制技术;新概念武器
三、高技术与新军事变革
了解军事高技术的内涵、分类、发展趋势及对现代战争的影响,熟悉高技术在军事上的应用范围,掌握高技术与新军事变革的关系,激发学习科学技术的热情
信
息
化
战
争
一、 信息化战争概述
二、信息化战争的特征与发展趋势
三、信息化战争与国防建设
了解信息化战争的形成、发展趋势和与国防建设的关系,熟悉信息化战争的特征,树立打赢信息化战争的信心。
第七条 军事技能训练内容和教学目标
军事技能训练内容
教学目标
条令条例教育与训练
一、《内务条令》教育
二、《纪律条令》教育
三、《队列条令》教育
1.单个军人队列动作训练
2.分队队列动作训练
了解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大条令的主要内容,掌握队列动作的基本要领,养成良好的军人作风,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培养集体主义的精神。
轻
武
器
射
击
一、 武器常识
二、简易射击学理
三、"击动作和方法
四、实弹射击*
了解轻武器的战斗性能和基本射击理论,掌握半自动步枪射击的动作要领,完成第一练习实弹射击。
战
术
一、 战斗类型和战斗样式
二、战术基本原则
三、单兵战术动作
了解战斗的基本类型和基本样式,掌握战术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学会单兵战术的基本动作要领。
军
事
"
形
学
一、地形对军队战斗行动的影响
二、地形图基本知识
三、现地使用地形图
了解地形对作战行动的影响,掌握地形图的基本知识,学会现地使用地形图的方法。
综
合
训
练
一、 行军
二、宿营
三、野外生存
了解行军、宿营的基本程序、方法,培养野外生存能力。
五、课程建设
第八条 军事教师是完成军事课程目标的具体执行者和组织者。学校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内,按照军事课程教学任务配备相应数量的合格军事教师。
第九条 军事教师要努力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和学术研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开创教学科研工作新局面。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军事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军事理论水平和学历、学位层次,以适应教学科研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军事课教学规章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建立军事课教学档案并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二条 军事课程教材建设与管理,由国家教育部会同总参谋部统一规划,并建立和完善教材编写、评审制度。军事课教材具有特殊性,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学指导委员会将通过定期评审的形式推出优秀教材。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把关,选用优秀军事课教材开展教学。
六、课程评价
第十三条 军事课程评价包括课程建设和课程定位、教师教学状况、学生学习效果等方面。课程建设评价应包含课程结构体系、课程内容、教材建设、教学管理、师资配备与培训、经费保障以及课程目标的完成情况等。课程定位应包含课程指导思想、课程管理、机构建制、保障措施等。军事教师教学状况应包含教师专业素质、教学能力、科研能力、教学工作量和课堂教学效果等,通过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和专家评议进行。学生学习效果应包含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过程和学习效果评价,通过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军事课程建设的评价由教育部会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组织实施。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应制订本地区的评价方案,定期组织军事课建设评价检查,充分发挥教育评价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七、附则
第十五条 本《大纲》是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实施军事课程教学的基本依据,也是军事课教材建设和开展课程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普通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专业特点,对教学内容作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本《大纲》自2007年9月起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施行。
七、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
(教育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教体艺〔2007〕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保障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军事机关和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下同)。
第三条 学生军事训练是指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组织的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以及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必须围绕服务国家人才培养、服务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开展,坚持着眼时代特征、遵循教育规律、注重实际效果、实施分类指导的方针。通过军事训练,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磨练意志品质,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综合素质。
第五条 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是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学校教育和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具有中国大陆户籍的学生应当依法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具有香港、澳门、台湾户籍的学生,本人自愿参加军事训练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参加。
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者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实施
第七条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共同负责。
军区负责本区域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地区,下同)、县(市、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负责本区域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要加强对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具体实施学生军事训练。军事机关负责向普通高等学校派出派遣军官,安排承训部队和帮训官兵,提供学生军事训练所需武器弹药的保障。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联合办公制度,定期分析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做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把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学机构与人民武装部共同负责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教学的计划安排和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明确一名学校领导分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学生军事训练的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经军事训练考核和政治审查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服军官预备役。
第三章 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
第十五条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共同负责制定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生军事训练大纲。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是学校组织实施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m、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和督导的依据。
第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是在校学生的必修课程,学校应当统一规划、实施和管理。
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生军事训练纳入社会实践活动中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主要在学生军事训练基地或者在学校内组织实施,也可到军队院校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驻训。
第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所需的帮训官兵,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计划,由省军区协调驻军部队、军队院校和武警部队、院校派出,或者报军区统一安排。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所需的帮训人员,由军分区或者县人民武装部协调驻军部队、武警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帮助解决。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军事理论课程建设,提高军事理论课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实施规范化课程管理。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作为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考试成绩、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考核成绩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章 军事教师和派遣军官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教学由学校配备的专职军事教师、聘任的兼职军事教师和军队派遣军官共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需要,配备和聘任相应数量的专职军事教师。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纳入学校教师正常的管理渠道。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配发基层人民武装干部工作证和制式服装,佩戴基层人民武装干部领章、帽徽和肩章。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在组织实施军事理论课教学时应当着制式服装。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和军队派遣军官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教师的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军事素质,掌握军事教育理论,熟悉军事理论课教学方法。
第二十六条 军队派遣军官,按照有关规定由派出单位进行管理,享受在职军官的同等待遇。军队派遣军官在普通高等学校任教期间,其课时补助费参照学校相同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补助标准执行,由所在学校发给。所在普通高等学校应当为军队派遣军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交通保障。
第二十七条 高中阶段学校军事教师可采取兼职与聘任办法配备,选择热爱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和具备良好军政素质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 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应当承担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军事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任务。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有计划地对高中阶段学校的兼职军事教师进行培训,培训时间每三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五章 学生军事训练保障
第三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学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合理确定人均经费标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商请本级财政列入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承担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军队院校,所需的教学和工作经费,由省军区协调省财政解决。
第三十二条 全国每五年举办一次学生军事训练大型活动,所需的经费由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向中央财政申请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各省每三至五年举办一次学生军事训练大型活动,所需的经费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向省财政申请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条 各省可根据学生军事训练任务,在普通高等学校集中的大、中城市建立学生军事训练基地,为学校实施规范化的军事技能训练提供条件。
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应当为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实施军事技能训练提供保障。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会同物价、卫生等部门对学生军事训练基地的基础设施、保障条件、日常管理等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加强管理。严禁不具备条件的学生军事训练基地承担学生军事训练任务。
第三十五条 学生军事训练基地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基地承担学生军事训练任务,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收取经费的项目、标准应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收取的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军事训练及基地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军事训练枪支属民兵武器装备,由军分区或者县人民武i部根据总参谋部的统一规划,予以保障。训练枪支在配发普通高等学校前,必须经过技术处理,使其不能用于实弹射击。
第三十七条 经军事机关批准,学生军事训练枪支可由普通高等学校负责保管。暂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学校,训练枪支由军分区或者县人民武装部代管。
第三十八条 保管学生军事训练枪支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建设合格的训练枪支存放库室,配备专门的看管人员,实行昼夜值班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训练枪支看管人员进行政审。
第三十九条 军分区或者县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枪支存放库室的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看管人员编配和设施配备情况进行验收和定期检查。
第四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实弹射击枪支、弹药,由军分区或者县人民武装部负责保障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在学生军事训练期间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制定安全计划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严防在军事技能训练、实弹射击、交通运输、饮食卫生等方面发生事故。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学生军事训练期间的各类事故预防工作,定期分析安全形势,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军事训练意外事故报告制度。学校和承训部队在军训中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及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事故处理完毕,要将处理结果及改进措施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
第六章 奖励和惩处
第四十三条 对在学生军事训练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和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随意取消和压缩学生军事训练时间的;
(二)未按《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规定完成军事技能训练科目和军事理论课教学内容的;
(三)在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考试中违反纪律、弄虚作i的;
(四)挤占、挪用和不按财务规定使用学生军事训练经费的;
(五)违反规定向学校收取承训费或者向学生收取军事训练费用的;
(六)发生枪支丢失、人身伤害或者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打骂或者体罚学生的。
有第(六)、(七)项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军事训练的学生,按国家发布的学籍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占、破坏学校军事训练场所、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赔偿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军区司令部、陕西省军区政治部
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
学生军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军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和《教育部关于在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体艺200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学生军训工作的意义 实施素质教育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扎实宽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创造能力、健康的体魄和心理素质,以及正确的审美情趣和审美能力的重要途径。当代青年学生,生机勃勃,充满活力,思想敏锐,勤于思考,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但是,长期的和平环境使他们国防观念淡薄;优越的生活条件使他们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生活中的一帆风顺和倍受关爱,使他们对困难和挫折的承受能力较低。学生通过军训,不仅可以学习到基本的军事知识和技能,还可以学习到人民解放军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爱国奉献、勇于牺牲、勇敢顽强、坚韧不拔的优良传统。这些都十分有利于学生树立共产主义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有利于培养学生爱国献身、无私奉献、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高尚情操;有利于学生学习军事高科技知识,增强国防观念,开阔视野,改善知识结构,活跃思维方式;有利于磨练学生的意志品质,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增强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有利于学生组织性、纪律性的提高和身体素质的增强,从而为将来建设祖国、保卫祖国,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学生军训作为学校教育中的一种特殊教育形式,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方面,具有其他教育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明确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学生军训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同志关于学校教育和国防建设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为依据,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围绕国家人才培养的长远战略目标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组织开展学生军训工作。通过组织学生军训,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打好基础。 三、建立健全军训工作机构 省、市、县(市、区)应建立军地联合的学生军训领导机构,协调部队和地方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统一领导本地区的学生军训工作,保证党和国家有关学生军训方针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省军区、省教育厅分别建立领导机构,设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配备学生军训工作人员。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应指定机构和人员承办学生军训工作。 普通高校要有领导分工负责军训工作,建立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要建立军事教学机构或确定教学研究机构负责军事课的教学工作及军事课的教学研究。设有人武部的高校,学生军训由人武部负责。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人武部负责指导高级中学的学生军训。 四、认真落实学T军训的时间、内容 学生军训是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学校要纳入教学计划。军训内容包括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两个部分。军事理论教学时间为36学时,采取课堂教学的形式进行;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2―3周,主要采取在校内集中组织实施或到训练基地分批轮训的形式进行。 高级中学(包括普通高中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学生军训统一纳入社会实践课程进行。军训内容包括集中军事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时间为7―14天,其中集中军事训练不得少于7天。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内容和课时安排按照国家有关部委重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执行,使用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 要建立完善学生军事课考核制度。普通高校学生军事课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计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未完成教学计划、考核成绩不合格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处理。高级中学学生军训成绩归入本人档案。对于不参加军训、成绩不合格的不得发给毕业证书、不得报考上一级学校。 五、有计划地普及学生军训 普通高等学校从今年起开设军事理论课。军事技能训练在原9所试点院校的基础上,再增加10所左右。以后每年增加10所左右,力争2004年前,全省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全部开展军事技能训练。 高级中学从今年开始,先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市和县(市、区)安排15―20%的学校开展学生军训。以后每年按20―30%的规模安排,2005年底前,所有高级中学全部开展学生军训工作。 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学生军训所需的军事教师,采取以学校聘任为主、部队派遣军官为辅的办法解决。聘任军事教师的数量,由学校根据配备教师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国防教育、军训任务确定。军事课专职教师职称的评聘工作要纳入正常管理渠道,实施规范化管理。要开辟多种渠道,有计划的组织好聘任军事教师的培养培训,提高军事课的教学水平。除参加国家组织的培养培训外,鼓励普通高等学校与军事院校联合培养研究生或在普通高等学校相关专业的研究生硕士点设立国防教育研究方向培养研究生。还可有计划地选择一些相近专业的优秀本科生、研究生留校,送军事院校培训后再担任军事课教学任务。 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工作所需的军事教师,采取聘任兼职教师的办法解决。聘任的教师队伍要相对稳定,并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军事课教学水平和施训的能力。 部队派遣军官要具备良好的军政素质、较好的理论教学和施训能力并具备相应学历。派遣军官调配、管理等相关制度按部队有关规定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在组织学生集中进行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如需要部队派官兵帮助训练,每年2月底前向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提出计划,经审核后上报兰州军区审批安排。高级中学组织军事技能集中训练所需帮训人员,由所在军分区、武装部协助安排。高级中学实施轻武器实弹射击,由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安排部分学校进行,由临近的军分区、武装部具体负责。 七、建立和完善军事教学体系 要按照“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构建与21世纪我国现代化建设、国防建设和教育改革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的军事理论课教学体系。通过实践中的不断探索,使军事课教学内容和形式更具有时代特征,适应素质教育要求,适合青年学生知识结构和身心特点。在技能训练方面,使军事科目和标准达到规范化要求。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根据新大纲和教材,开发相应的军事课教学软件,拓宽军事理论教育途径,增强教学效果。 八、搞好学生军训保障工作 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国家财政纳入学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地方所属学校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地方政府根据学生军训工作的实际予以安排。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要将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内予以保障。学生军训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集中训练期间参训学生及派遣军官、帮训战士的伙食补助;训练器材、资料的购置;参训学生训练服装补助;学生在军训基地期间的水电费补助等。 学生集中进行军事技能训练要逐步向基地化过度。军分区、人武部和预备役部队的现有训练基地要积极承担学生军训任务。使用驻陕部队、军事院校训练基地,可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军区、军分区、武装部或学校出面协商。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增加经费投入,筹建多种形式的学生军训基地。鼓励集体或个人投资建设学生军训基地。省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军区司令部拟定学生军训基地建设标准。对坚持为学生服务的、建设规模较大、训练条件好、管理水平高的训练基地,由教育厅和省军区司令部审核后,命名为“陕西省××学生军事训练基地”。建设规模较小的训练基地,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军分区司令部审核后命名为“××市××学生军事训练基地”。 学生军训工作所需枪支弹药由省军区在民兵武器装备中调整解决。配发给学校的训练枪支,由省军区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具备实弹射击的条件。实弹射击用枪,由学校提出使用计划,报省军区安排解决,用后由学校按规定进行擦拭保养并及时交回。实弹射击用弹,按学生军训大纲规定的弹药使用标准,由省军区按计划从民兵训练弹药中拨给。学生军训枪支弹药的管理,按照总部《关于学生军训枪支弹药管理问题的通知》执行,确保安全。 九、加强学生军训中的政治思想工作 学生军训要贯彻军政并举的方针,重视提高学生的政治思想素质。要发扬我军政治工作的光荣传统,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渗透到军训的全过程,不失时机地做好思想教育和宣传鼓动工作,使参训人员认清军训的目的、意义,提高认识,端正思想,以饱满的热情和积极的态度投入训练,并较快地适应军训生活。在训练中,要针对不同科目的特点,做好各种情况下的思想政治工作,严禁打骂、体罚学生,激发学生不怕困难、勇于吃苦、严格要求、严格训练的思想作风,保证各个阶段、各项训练科目的完成。要不断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巩固和扩展军训成果。 十、切实做好学生军训中的安全防事故工作 学生军训中的安全防事故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关系到学校的稳定。各级领导、学校要把军训中安全防事故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完善措施,加强检查督促工作,确保军训工作安全进行。要切实加强武器弹药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军训期间安全防事故成绩突出的,及时表彰;对发生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九、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国防教育课程建设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国防教育课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学大纲〉(修订)的通知》(教体艺2007〕1号)以及《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教体艺〔2007〕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是我省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实施国防教育课程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国防教育课程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开设的军事理论教学(36学时)和学生军事技能训练(2-3周),以及国防教育其他活动。全省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按照必修课开设国防教育课程。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国防教育课程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注重实际效果,实施分类指导,为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服务。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国防教育课的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基本国防理论知识和基本军事技能,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加强组织纪律性,磨炼意志品质,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综合素质,为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国防教育课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和指导检查,确保国防教育课落到实处。每3年至4年对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国防教育课程建设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估。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是组织实施国防教育课程的具体单位,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国防教育课程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国防教育课程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国防教育课程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推动国防教育课程建设的发展。普通高等学校应设置军事教研室,主要负责国防教育课程教学组织与保障、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与职称评聘、军事技能训练实践教学活动的实施,以及其他国防教育活动的开展、考核与成绩认定等工作。
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研室人员配置由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具体人员配备应与本校其他公共必修课人员配置相同。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八条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是学校组织实施国防教育课程建设,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和督导的依据。 第九条 国防教育课程(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下同)是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和学籍管理,必须按照必修课管理办法进行授课和技能训练,并在第一学年内完成,按教学课时数设定学分,学生考试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国防教育课程体系包括军事理论教学、军事技能训练、国防教育活动三部分,其内容以《大纲》规定为主。军事理论教学时数为36 个学时,设2学分;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2至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少于14天,设2-3学分(若训练3周,按课时应设3学分);国防教育活动纳入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考核之中。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国防教育课程应由学校配备的专职军事教师和个别聘任的兼职军事教师共同承担(以专职教师为主)。
第十二条 军事理论教学是国防教育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学习掌握军事理论知识的主要途径,普通高等学校必须采取课堂教学的形式进行。学校可在完成《大纲》规定教学内容和课时的基础上,积极开设国防教育选修课和国防知识专题讲座,积极开展其他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国防教育管理工作机制,军事教研室要加强国防教育教育教学、教师队伍、教学科研和教师培训等制度建设。
第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军事理论教学管理,严格按照《大纲》要求和学校课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实施军事理论教学,严把计划、备课、试教、授课等重要环节。军事理论教学要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大力推进教学改革,积极探索军事理论教学特点和规律,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研制开发国防教育课程教学课件,增强教学效果。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教学考核,以闭卷考试为主,结合学习过程、学习态度进行评定。军事技能训练考核应以学生掌握军事技能的程度为主,结合作风纪律养成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国防教育课程要选用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推荐的优秀教材,省教育厅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国防教育课程教材建设评价、审定工作。
第十七条 省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高校国防教育学术研究和课题立项评审,学术交流,编写学生国防教育课程教材等工作。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依据其他公共必修课教师配备原则和计划配备专职国防教育教师。
第十九条 国防教育教师是国防教育教学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其选拔,应注重综合素质、专业水平、年龄结构和学历层次,必须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教学能力和良好的工作作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教师任职资格,其学历必须达到本科以上和学校任课教师的学位水平。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国防教育师资队伍进行业务培训,分层次对专职国防教育教师进行定期培训。普通高等学校可以采取各种方式,积极鼓励在职教师参加业务培训和在职深造,改善教师队伍的学历结构,不断提高国防教育教师的学历层次和任教能力。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要重视国防教育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将国防教育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纳入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系列,作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评估内容;要重视国防教育教师教学、科研工作,并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五章 教学保障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国防教育课程建设所需经费,要纳入学校财务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国防教育课程建设所需办公场地、教学设备应当足额配置。
第六章 奖励和惩处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每2至3年对在国防教育课程建设、教学、科研及国防教育活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防教育课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省教育厅将予以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国防教育课程建设的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依据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教育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全面
提高学生军事训练质量的通知
教体艺〔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各集团军,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兵役工作的重要指示,落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推进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创新发展,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训练储备合格兵员和培养预备役军官打下基础,切实发挥军事训练在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学生国防意识、曾强学生身体素质、磨练学生意志品质等方面的育人功能,现就全面提高学生军事训练质量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提高学生军事训练质量的重要意义
开展学生军事训练,是党和国家作出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决策,是落实国家人才培养战略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对于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中国梦、教育梦和强军目标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要适应时代发展和学生特点的客观需求,把学生军事训练与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实践育人要求、促进文明校园建设、训练储备合格兵员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学生军事训练质量,推动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创新发展。
二、严格执行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规定要求
1.落实军事课学时学分。各t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和《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规定,高等学校按照公共必修课的要求,高中阶段学校按照学生必修内容的要求,切实将学生军事训练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严格落实大纲规定的教学学时和学分。
2. 规范军事理论教学。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知识讲座内容,确保军事理论教学时间、内容、效果落实。要遵循教学规律,严格控制教学班学生数量,高等学校不得以讲座代替军事理论教学。要严格按照公共必修课的教学要求,加强教学管理,严肃军事理论教学考试。
3.科学组织军事技能训练。学校和承训部队要高度重视军事技能训练,严格执行大纲规定的军事技能训练内容,不得偏训漏训,坚决杜绝单纯追求汇报演示效果,只重视队列等科目训练而偏废其他科目训练的形式主义倾向,以及消极保安全取消实弹射击训练等做法。要用科学的态度和方法组织、实施和管理训练,确保军事技能训练内容和效果落实。
三、大力推进学生军事训练创新发展
1.提升军事理论教学的德育价值。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创新军事理论教学方法和手段,不断优化军事理论教学内容,增强军事理论教学的针对性、时效性,把军事课打造成为深受学生欢迎、对学生人生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课程之一。要充分发挥军事理论教学的特殊育人功能,大力宣扬党的科学理论,弘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教育引导学生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军队,提高社会责任感,增强国防观念,为学生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打下基础。
2. 鼓励支持学生军事训练改革试点。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军事课教学与素质教育相融合的改革试点。通过组织军事训练营、野营拉练、中国梦强军梦教育梦主题征文演讲等活动,开展军用枪射击、单兵战术、障碍跨越、捕俘拳、定向越野、野外生存、无线电侧向、规避灾害、放空逃生、自救互救等课目训练,改革创新学生军事训练的路径。注重运用网络、手机、微博等学生喜闻乐见的新媒体信息平台和比武竞赛等形式,传播军事知识,提高训练质量。支持广东省、江苏省高中国防班,黑龙江省、上海市军事训练营,重庆市、福建省人防知识教育等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做法,适时面向全国推广。
3.拓展军事技能训练的深度和广度。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巩固国防的需求,积极探索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内容改革创新,拓展平战结合的实用性训练内容。在高等学校临床医学、护理、通信工程、自动化等相关专业开展军民融合式训练试点,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培养储备所需的专业人才。充分发挥军事技能训练对增强学生身体素质、磨练学生意志品质、强化学生纪律观念和团队协作意识的作用,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四、切实加强学生军事训练保障
1. 制定学生军事训练的经费指导标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深入调查研究,精心测算论证,科学制定本地区学生军事训练生均经费指导标准。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要根据生均经费指导标准,在学校预算中安排相应经费,确保军事课正常开展。
2.加强学生军事训练基地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要高度重视学生军事训练基地管理工作,加强对军事训练基地的监督检查,保证学生军事训练基地符合基本条件,规范基地管理和运行秩序,充分发挥训练基地在军事技能训练中的保障作用。学生军事训练基地要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类人员职责,建立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事故报告制度,配套训练、生活和体育活动设施;要充分利用现有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县(市、区)人武部和预备役部队要积极组织学生军事训练并提供便利条件;要加强人员管理,积极创造条件,提高服务保障能力,满足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生活需要,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3.落实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枪支弹药。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实弹射击所需枪支,由学校提出使用计划,省军区负责保障和管理,用后收回;实弹射击用弹,按军事训练大纲规定的使用标准,由省军区从民兵训练弹药中拨给,剩余弹药由当地人武部门及时收回。各级军事机关和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实弹射击费用。
4. 解决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帮训官兵。军区、省军区要按照《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的要求搞好组织计划,积极安排和协调集团军等所属部队、军兵种部队、军队院校、武警部队和军分区、人武部、预备役部队派出帮训官兵,协助学校开展学生军事技能训练。省军区和承训部队要共同组织帮训官兵培训,学习教学大纲,掌握军事技能训练内容、时间、目的,统一组训方法、程序和标准,明确帮训任务,提出有关要求。要教育帮训官兵加强自身管理,切实做到按纲施训、科学施训、文明施训,严禁体罚打骂学生,用良好的军人形象影响教育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