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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 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试行)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10-13   点击数:

为了引导广大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使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力求较准确地衡量和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实现我校学生工作的目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必须在掌握学生思想品德、学业表现、文体表现、能力素质等诸多方面大量具体考核材料的基础上,本着积极审慎的态度,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采取自我考评、民主评议和各级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条 学生考评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主管,辅导员负责执行,班级考评小组(由年级辅导员、班团干部、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审核每位学生的各项考评成绩)具体实施完成。各类考评材料分别由学生工作办公室、任课教师和学生班(团)干部分工负责,材料必须真实、具体、详细。

第三条 考评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时总评。每次考评后,排出名次并在学院范围内公布。

第四条 综合考评结果作为学年评优、奖学金、困难资助、组织推荐、毕业生鉴定、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考评的指标、分值

第五条 考评指标:思想品德、学业表现、文体表现、能力素质。

1.思想品德包括政治表现、道德修养、集体观念、学习态度、遵纪守法、卫生习惯、公益劳动、公益事业等方面。

2.学业表现测评依据学习成绩,包括全学期所有必修课程和规定选修课程的成绩(考查课成绩优、良、中、及格分别按90分、80分、70分、60分计,不及格的按实际所得分计),按各科最终评定值的平均成绩计算(不含体育课成绩)。

3.文体表现测评依据为《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成绩、体育课成绩、早操和阳光体育实践活动表现等。

4.能力素质测评依据为学术与科技创新能力、社会工作能力、社会实践、技能操作、文体特长。

第六条 综合考评满分为100分,其中思想品德20分,学业表现70分,其余几项分值由各学院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三、考评工作程序

第七条 个人总结和自我考评。每位学生在每学期结束后,必须按照综合素质考评内容,认真写出本人的书面总结,并实事求是在综合素质考评自评打分表里填写各项得(减)分,并在班级综合素质考评小组审定会上汇报。

第八条 班级审议和评分。班级综合素质考评小组在听取了个人汇报并查阅有关原始材料的基础上,结合学生平时表现进行审议,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学院综合考评细则标准给予评定。

第九条 复核和公示。班级综合素质考评小组必须认真复核综合素质考评结果并向本班公示。若有问题,经过班级考评小组集体核查后,予以处理。

第十条 审批与备案。学院对各班综合素质考评结果进行审定,按一式三份填写好有关表格及材料后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学生处备案。

四、组织实施及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考评既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学生管理工作,又贯穿着大量的思想教育工作,各学院一定要加强领导,使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第十二条 综合素质考评要加强宣传和动员,使考评的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人人皆知,从而起到规范和导向作用。

第十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考评要体现客观性。各学院具体执行时必须严肃认真,参与考评工作的师生都应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秉公办事,做到客观、公正、合理,考评全程必须有辅导员老师和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监控指导。

第十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考评要体现教育管理的即时性。各学院审核综合考评材料时要认真检查每(两)周主题班会、班级建设手册等工作记录,杜绝各班级(学生)在期末考评时突击提交相关材料及证明。

第十五条 学生处对各学院上报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学院学生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

五、附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出不同专业、学历层次的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实施细则。各学院考评细则的制定过程要充分发扬民主,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的指导下,由学工办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初稿,充分征求学生、教师意见,与学生处沟通后报各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以学院文件形式报学生处备案。各学院按照细则具体执行,并向全体学生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及修订工作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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